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雅慧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0218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69960970。
法定代表人:水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星雷,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国泰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656F5H。
法定代表人:张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64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20218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640.2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