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7764号
原告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顺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许小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峰、***,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5号楼3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冯宇。
原告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国育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1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040.5元。
审判员*嫣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