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南海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3执21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普陀区东港街道华宇路8号华宇大厦1302。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舟山市博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康腾路20号永翔大厦1101-11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万金湖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博得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南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2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对六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对六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三、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出境;四、对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拘留措施,因去向不明暂未实施;五、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予以作废;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七、参与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主持的被执行人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处置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万金湖路138号四套不动产拍卖款的分配;八、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舟山市××外厂路××(西)不动产(农村集体性质)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止)。
经本院查明,六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有价值的股权、无车辆、无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1161.08元,尚有借款1798838.92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903执21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憬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