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3民初191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浙江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华宇路8号华宇大厦1302。
法定代表人:苗伟国。
原告***诉被告浙江南海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浙江南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南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庄嘉超
代书记员 夏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