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82民初1972号

原告:***,男,农民,住安徽省**市。

委托代理人:孙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住安徽省来安县,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被告:**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韩山北路林业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2000002164。

法定代表人:冯志,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管 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