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明光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82民初3538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7日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8年11月22日生,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林业科技大楼五楼(*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6687162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副经理。
被告:明光市林业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三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003222960R。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被告明光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明光市林业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全,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明光市锦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明光市林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明光市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明光市林业局的起诉。
审判员司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