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81民初177号
申请人: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3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3030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3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