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81民初177-1号
原告: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青州南路东二街3643号平章府东方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海盛科技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常**。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3元,由原告潍坊玖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