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鑫某某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51号1幢B2单元27层2701号。法定代表人:常志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鑫***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解放路25号19幢1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新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鑫***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培训费90000元,补偿款3000元,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利息(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执行费1295元,以上共计95705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鑫***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705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  宋燕飞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原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