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9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圣凡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留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圣凡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留香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5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三方于2023年2月14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2022)粤0111民初15488号民事判决现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2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焕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