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区金洋物资建材营销中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3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13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7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蒸湘区金洋物资建材营销中心,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阳名郡118号。 经营者:**。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区金洋物资建材营销中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互联网法院(2022)粤0192民初19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