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县人,住本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县人,住本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
被告:**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三塘铺镇九房头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13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