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8民初18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九都大厦第27层C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A505-13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2)琼9028民初18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29.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执行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现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29.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严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