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5民初7361号
原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82号糖酒公司综合楼三单元二楼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89266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原告***与被告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院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