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1民初9525号之一
原告闵思安,男,汉族,1951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82号糖酒公司综合楼三单元二楼01号,公司注册号915001016689266201。
原告闵思安与被告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向原告闵思安发出《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并附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如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缓、减、免为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案按撤诉处理。但原告闵思安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