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保5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办事处万石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62431290。

法定代表人:刑华元,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糖酒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89266201。

法定代表人:范开东,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20)渝0101执保5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申请人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昊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重庆佰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3364.7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