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永龙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财保460号
申请人:丽水市永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85571286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鑫铭人居4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775750056。
法定代表人:俞跃良,执行董事。
申请人丽水市永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丽水市永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号:343002001012010005237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分行(账号:33×××07)的存款,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0000000元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尚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