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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吉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91民初568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沈阳市吉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法库县依牛堡。
法定代表人:于庆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吉庆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杜晓红
人民陪审员  任昕旸
人民陪审员  张嘉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管晓彤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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