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24民初3196号
原告: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88757329N,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朐山西路以北西环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马春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宽,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顺祥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尚明华,总经理。
原告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顺祥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市顺祥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