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24民初3196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春玉,董事长。
被告:日照市顺祥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明华,总经理。
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鲁0724财保63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依法冻结被告日照市顺祥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现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日照市顺祥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日照市顺祥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