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晋05**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高平市锦绣春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高平市原村乡牧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平市锦绣春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平市原村乡牧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平市锦绣春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581执640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