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新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会泽县新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6民初800号
原告: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MA6KR4YL2K。
法定代表人:沈敏,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泽县新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713456390H。
法定代表人:代成奎,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运龙,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农民,户籍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府,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长云,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户籍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标,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会泽县新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长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80元,由原告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香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