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会泽县新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新工地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713456390H。
法定代表人:代成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会泽县新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下欠卷帘门制作及安装工程款2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前述款项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1%的月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全部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1日,被告**以会泽县新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卷帘门施工协议书,约定将会泽县大井镇***一期工程卷帘门制作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176元/㎡的价格(如开小门,每道按500元计算)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质量及保修期为一年。同时也约定了付款方式和工程量计算方式。原告依约安排工人进行施工,最终依约竣工。竣工后二被告推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洽谈处理未付款事项,后经实地测量,确认原告施工工程量为2689.84平方米、共开小门75道,需支付工程总价款51万余元,经结算扣除施工期间被告支付的款项,截至2018年2月12日,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双方对该笔款项作欠款处理,被告**写下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会泽县***工程卷帘门工程款250000元,在2018年农历五月初五前付清。备注下欠利息20000元。欠款人**。”欠条形成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的利息和10000元的工程款,就迟迟不肯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还找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请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陈述其与**签订协议时系个体工商户,注册了“会泽勤亿不锈钢经营部”,经营者为其本人,经营范围为建材、五金、不锈钢零售,现仍未注销登记。故本案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由***预交245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