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罗雄建筑安装公司

***、罗平县罗雄建筑安装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4民初245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罗平县罗雄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罗平县罗雄街道九龙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黄慧丽,总经理。
被告:彭顺祥,男,现年37岁,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罗平县罗雄建筑安装公司、彭顺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金苍
人民陪审员  孙小华
人民陪审员  简家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