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罗雄建筑安装公司

罗平县罗雄建筑安装公司、泸西县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3民监2号
监督机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罗平县罗雄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柏天祥,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泸西县建材厂。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立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振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余孟南,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杨晓明,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董楠,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申诉人罗平县罗雄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泸西县建材厂、杨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云032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师检民(行)监[2020]530323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罗平县罗雄建筑安装公司对律师的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代理权限存在争议,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〇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永军
审 判 员  钱世平
人民陪审员  孙钰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政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