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91民初5399号
原告:**,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镜华,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洛嘉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52843M。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
原告**诉被告深圳洛嘉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深圳洛嘉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予以退回225元。
审 判 员 林培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佳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