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305xxxxxxxxxxxx004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7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