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61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谭昌延。
被执行人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七甸街道头甸社区三丘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谭昌延、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11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昌延、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6419.61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