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黔2730民初2389号
原告:***,男,布依族,1987年12月5日生,住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平塘齐力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平塘县平舟镇平舟大道华地龙庭**(1-10-5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MA6J6MTM2T。
法定代表人:李锦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七甸街道头甸社区三丘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008146XJ。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波,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平塘齐力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 判 员 杨发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兰应
书 记 员 周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