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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044号 原告: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滇池星城小区星泽湾3栋102室。 负责人:***。 原告: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七甸街道头甸社区三丘田。 法定代表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坤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