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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吉奥冶金地质工程公司与某某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3988号 原告:四川吉奥冶金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20581465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勇,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宏福世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821716777。 原告四川吉奥冶金地质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吉奥冶金地质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吉奥冶金地质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吉奥冶金地质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