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3102民初80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现在瑞丽市弄恩家私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0710827157,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官房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锦城官南小区**时尚假日****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92120708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应,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41067785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官房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线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