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5民初64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生,壮族,住云南省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卫彬,云南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官房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时尚假日小区6幢1单元401-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NN1A94G。
法定代表人:周淑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健,男,42岁,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冯安国,男,35岁,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张磊,男,34岁,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告:孟凡,男,30岁,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被告:石屏大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冒合村委会中左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P9BBL1A。
法定代表人:林世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爱民,云南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官房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健、冯安国、张磊、孟凡、石屏大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福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普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