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102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现住瑞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文,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官房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锦城官南小区**时尚假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92120708W。
法定代表人:吴道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应,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官房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官房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官房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朱湘林
人民陪审员 江丽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元霜
书记员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