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8民终481号
上诉人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居公司)诉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9)云0826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乾居公司、***确认于2021年5月1日前已收到了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对乾居公司、***的上诉,均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西南 审判员  田 田 审判员  邱继娇
书记员  鲁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