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杨致昆,北京(成都)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建军,北京(成都)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怡路169号2楼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5Y7NJ9G。
负责人:吴兵。
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上庄村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30591195。
法定代表人:郑志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500,900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500,900元未执行兑现,执行费7,409元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兰林
审判员 彭绍华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