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执1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KCAF7W。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天城门村。
法定代表人:李路。
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30591195。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上庄村148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祥。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22民初70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偿还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款353380元及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的违约金96179.5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533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2.支付案件受理费4548元、执行费7078元。因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友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是否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本次执行中,本院认真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内容,同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已经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继续扣押、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智雄
审判员  李新顺
审判员  杨树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