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光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揽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0403号之三
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558号。
法定代表人:郝国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冬华,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伦,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揽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巍山镇茶场村芦塘。
法定代表人:卢希余。
被告:山西光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0号城市密码(东岳大厦)1幢5-6层0518号。
法定代表人:郭贤灵。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揽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光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17元,由原告苏州威尔特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