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光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光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14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光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城市密码(东岳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贤灵。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光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