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8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座19楼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74357R。
法定代表人:钟丽琼,董事长。
***申请执行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8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本案执行标的1378235.38元,申请执行费16182元,合计1394417.3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1、由被执行人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前支付200000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
2、被执行人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该协议第一项后,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即本案执行完毕;
三、若被执行人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本案将恢复执行(2021)云2328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2328执5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和跃英
审判员  赵和武
审判员  起学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