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816号
申请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原省建六公司采石场(虎都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22175M。
法定代表人:王程林。
被申请人: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座19楼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74357R。
法定代表人:钟丽琼。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5301号申请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035.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035.7元的财产。
保全费2320元,申请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