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昭阳第二分公司、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4515号
原告: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昭阳第二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中心城市省耕塘片区昭储17-7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9UAK79。
法定代表人:张才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鹏,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键,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865Y。
法定代表人:吴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选能,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欣,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座19楼19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74357R。
法定代表人:钟丽琼。
原告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昭阳第二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昭阳第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昭阳第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昭通兴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昭阳第二分公司撤回对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