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协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执协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座19楼1901号。
法定代表人:钟丽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学海路瀛洲河畔A2幢2楼。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蒙自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蒙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503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393494.68元,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以该案法律文书确认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正在处置的“瀛洲河畔三期”相关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本院发来《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审查认为,鉴于该案的被执行人与本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重合,且涉案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瀛洲河畔”相关房产经本院拍卖均流拍,无法以现金形式实现分配,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接受以相关房产抵债,为统一协调处理,该案以本院提级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祝荣
审 判 员 邹为民
审 判 员 杨俊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丁 磊
书 记 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