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5439号
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和顺镇工业园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63174434T。
法定代表人:陈新友,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秋娜、伯自信(实习),云南南博(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座19楼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74357R。
法定代表人:钟丽琼。
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60元,减半收取计7780元,由原告云南滇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继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新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