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422民初259号
原告:平武县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址: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古城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李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余,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曲靖市麒麟区南片阳光花园金熙苑小区18栋2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郝奇文,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德钦分公司。
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霞若乡粗卡通村罗玖组。
法定代表人:陶安明,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武县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德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武县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武县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平武县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武县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平武县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继 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斯那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