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22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30076385213XU,住所地曲靖麒麟区南片区金熙苑小区18栋2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郝奇文。
被执行人:郭靖生,男性,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陆良县。
被执行人:郭红飞,男性,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陆良县。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的***与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郭靖生、郭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郭靖生、郭红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207638.00元,全部尚未执行到位1576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靖生、郭红飞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5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交付申请人剩余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322执25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郭靖生、郭红飞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两年,自申请执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认为终结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员  闻平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