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执保6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2月06日生,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申请人: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6385213XU。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片区阳光花园金熙苑小区18栋2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郝奇文。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申请人***诉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审结后能正常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账户账号为:53×××44予以保全148564元;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账户账号为:38×××08予以保全4589.34元;账户账号为:62×××32予以保全4589.34元;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芳华支行账户账号为:62×××46予以保全807.11元;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陆良农村商业银行召夸支行账户账号为:62×××94予以保全344.67元。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账户账号为:53×××44予以冻结148564元;
二、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账户账号为:38×××08予以冻结4589.34元;账户账号为:62×××32予以冻结4589.34元;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芳华支行账户账号为:62×××46予以冻结807.11元;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陆良农村商业银行召夸支行账户账号为:62×××94予以冻结344.67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09日起至2022年5月09日止。
保全申请费1315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良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