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

***与双江自治县南等水库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5民初47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远,男,云南善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双江自治县南等水库管理局,住址:双江自治县北回归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武,该局局长。
第三人: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曲靖市麒麟区南片区阳光花园金熙苑小区18栋2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郝奇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双江自治县南等水库管理局、第三人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江自治县南等水库管理局、第三人曲靖市禹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幼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罗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