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24民初1751号
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正义路五华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8552232E。
法定代表人:林作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侠,云南星震(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3年5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农民,住四川省隆昌县,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毛石料款人民币2900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业务的营利性法人。2019年原告因承建宾川县鸡足山镇江股村委会东庄村至关李××李子厂村公路的施工工程,而在李子厂村处筹备了建筑所需的毛石料。后来,由于公路施工工程中途作罢该石料处于闲置状态。
2020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就该闲置的毛石料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原告将毛石料出售给被告,被告按照1400.00元每车(双桥货车)的价格支付给原告毛石料货款,运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实际运输了215车,将该毛石料运完。经2020年5月6日结算,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毛石料货款人民币301000.00元,原告减少让价款1000.00元,被告支付货款10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0000.00元。为此,被告亲笔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款事实,并承诺在2020年7月1日前付清货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至今为止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毛石料货款290000.00元,并承诺在2020年7月1日前付清,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认可欠款却一直不肯向原告支付,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方就本方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争议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名称为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姓名为林作成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一份;
4.欠条原件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审核认为,被告**未应诉,依法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自动放弃,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姓名为林作成的居民身份证、欠条,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并确认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业务。
2019年起,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宾川县鸡足山镇江股村委会东庄村至关李××李子厂村公路的施工工程而筹备了毛石料。2020年4月份,被告**向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毛石料。2020年5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毛石料款290000.00元,并向其出具“**欠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李子厂项目毛石料款贰拾玖万元正(290000正)经协商于2020年7月1日前付清。”欠条一份,被告**在欠款人栏内签字捺印。经催要未果,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毛石料款2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及在案证据证实,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按被告**的要求向其提供毛石料并实际交付,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尚欠的毛石料款,故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毛石料款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请求,被告方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尚欠的款项,被告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方因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已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且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买卖关系发生于2020年4月份,原告提出诉讼时间是2021年9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云南霖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毛石料款2900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并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秦洁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