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9执18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金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9200K;
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望春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06976798;
被执行人: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马,住马龙县通泉街道星乐山水范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58236556XT;
被执行人:王挎福,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云,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div>
被执行人:张俊华,女,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云,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div>
被执行人:王琼芬,女,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云,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div>
被执行人:王宇,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云,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div>
被执行人:杨泽金,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云,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div>
被执行人:何雨熹,女,1969年7月25日生,5汉族,住昆,住昆明市盘龙区div>
被执行人:朱苾锋,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昆,住昆明市嵩明县div>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挎福、张俊华、王琼芬、王宇、杨泽金、何雨熹、朱苾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挎福、张俊华、王琼芬、王宇、杨泽金、何雨熹、朱苾锋借款合同纠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1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何雨熹名下位于昆明市盘龙区野鸭湖山水假日城(AB区)63幢B进行查封,本院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该房产在2020年4月17日在淘宝网以2263730.00元成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泽金、张俊华名下位于马龙县通泉镇龙翔路怡锦花园一期5幢3-5层、被执行人杨泽金、张俊华名下位于马龙县通泉镇龙翔路怡锦花园一期5幢4A号1-2层、被执行人王挎福、王琼芬、王宇名下位于马龙县通泉镇新路1幢1-2层、被执行人张俊华名下位于马龙县懂得房屋进行查封,以上房产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114039.00元,尚有案款20386944.06元未受偿。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永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翼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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